2015年河北省三本院校盤點
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方式不同于違約金和預付款。
定金和違約金的區(qū)別主要在于,定金是債的一種擔保方式,而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一種制裁,根據(jù)我國合同法的規(guī)定,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(jù)違約情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(shù)額的違約金,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(chǎn)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。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,又約定定金的,一方違約時,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。
定金與預付款的區(qū)別在于:第一,預付款的交付是屬于履行債務的行為,沒有擔保的作用,而定金的交付是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,而不是履行債務的行為;第二,當事人違約時,定金起著制裁違約方并補償受害方的作用,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后,無權(quán)要求返還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,應當雙倍返還定金,而預付款支付后,無論哪一方違約,均不得作為制裁性的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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